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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duation:116/專題指導同意書」: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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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g>'''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創意科技與產品設計系 116級畢業專題 - 指導教授同意書'''</big>
| <big>'''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創意科技與產品設計系 畢業專題執行與指導契約書'''</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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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right; font-size:85%;" | 繳交期限:2026/01/16 (Phase 0 行政截止)
| style="text-align:right; font-size:85%;" | 繳交期限:2026/01/16 (Phase 0 行政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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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ee; padding:3px; border:1px solid #000; margin-bottom:5px;">二、專題執行規範、倫理與權利義務聲明 (Terms & Agreement)</div>
<div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ee; padding:3px; border:1px solid #000; margin-bottom:5px;">二、專題執行規範、倫理與權利義務聲明 (Execution Terms & Agreement)</div>
<div style="font-size:90%; text-align:justify;">
<div style="font-size:90%; text-align:justify;">
本小組詳閱辦法,同意遵守以下具行政契約及私法效力之條款 <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5%;">(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民法)</span>:
本小組詳閱辦法,同意遵守以下'''具行政管理與私法約定之條款''' <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5%;">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民法;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外籍生之成年年齡依其本國法判。)</span>:


# '''學術誠信:''' 保證原創。若涉及抄襲、剽竊或代工未揭露,依校規處分(退學。<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學位授予法§17)</span>
# '''學術誠信:''' 保證原創。若涉及抄襲、剽竊或未揭露之代工行為,依校規暨相關法令理;情節大者,得依規定撤銷學位或退學。評分或處分程序將依學校學術倫理要點進行,並保障陳述意見與申訴之程序。<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依《學位授予法》第17條)</span>
# '''財務責任與家長告知:''' 本組成員為成年人,對專題費用負完全給付義務。'''聲明已向家長說明預估費用及「展覽固定成本不退費」原則'''生財務爭議願負法律責任。<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民法§12, §153)</span>
# '''財務責任與家長告知:''' 本組成員為成年人,依法具完全行為能力,對專題相關費用負完全給付義務;並已向家長說明預估費用及「展覽固定成本不退費」原則。生財務爭議依誠信與契約原則責。'''如有未滿二十歲之組員,與財務相關之條款須經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於下方簽署並附聯絡方式),未具同意者之財務部分不生拘束力'''<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依《民法》第12、153條)</span>
# '''國科會義務:''' 「官方候選組」若無故未上傳計畫書,即自動喪失資格回歸一般組標準。
# '''國科會義務:''' 「官方候選組」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計畫書上傳;無正當理由怠於履行者,喪失候選資格,並回歸一般組標準。
# '''評量與防止惡意規避:''' 若經審查認定有'''未達核心能力'''或'''無實質產出'''(俗稱惡擺爛以規避) 之情事,學期成績評為'''不及格(F)'''並延畢。<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字784, 本校則)</span>
# '''評量與避免不當規避:''' 若經審查認定有'''未達核心能力'''或'''無實質產出且無正當理由'''之情事(規避展演與評量),學期成績評為'''不及格(F)'''並依學則辦理延畢;將先行書面告知並提供陳述與申訴機會。<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參照司法院字第784精神、及《大法》第26條)</span>
# '''畢展分攤與不退費:''' 本組同意與班級成立類合夥關係,共同分攤展覽固定成本。'''若因審查未過、中途退出或天災取消展覽,已繳款項視為已執行成本,不予退還。'''<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民法§667, §671)</span>
# '''畢展分攤與不退費:''' 本組同意以「共同出資」方式分攤畢業展覽'''固定成本(如場租、基本裝設、保險之已發生成本)''','''僅為費用分攤之協作,不構成民法上之合夥關係或營利行為'''。'''若因審查未過、中途退出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取消展覽,已繳款項發生或不可回復之執行成本,不予退還;屬可回復或未發生之變動費用,依實際可返還金額比例辦理。'''必要時由畢籌會/系辦提供支出佐證摘要,並經全體學生代表審認後供全班查閱。<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依《民法》第667、671條)</span>
# '''畢業門檻與展演義務:''' '''「校內展」與「校外展」畢業門檻。'''本組承諾無條件配合畢籌會調度(含輪值、繳費)。'''拒絕參展或惡意缺席者,視未完成課程,成績不及格。'''<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大學法§26)</span>
# '''畢業門檻與展演義務:''' '''「校內展」與「校外展」為課程必備要求。'''本組承諾依審查與展演時程履行參與義務(含輪值、繳費)。'''拒絕參展或無正當理由缺席者,視未完成課程要求,成績不及格;遇不可抗力或重大事由者,得檢附證明申請補救機制。'''<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依《大學法》第26條)</span>
# '''場地變更配合:''' 校外展地點可能策略或決議調整。'''無論展何處(如改校內擴大辦理)均須配合,不得此拒絕分攤費用參展'''
# '''場地變更配合:''' 校外展覽場因校決議或外部因素調整(含改於校內擴大辦理本組應配合執行;費用調整維持固定成本分攤原則為限。若涉及新增重大支出,應經系務會議全班會議決議
# '''委外代工揭露:''' 核心設計須親自執行,技術性代工前向教授揭露。
# '''委外代工揭露:''' 核心設計與主要技術由學生親自完成;若需委託專業代工(如 CNC、PCB 等),應先書面告知指導教授並於成果文件中明確揭露,含項目、範圍與廠商資訊(得去識別化),以維持可稽核性
# '''實驗室安全:''' 嚴格遵守創客工廠 (Maker Lab) 安全規範違者停權。<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職安法)</span>
# '''實驗室安全:''' 創客工廠(Maker Lab)操作機具時,應遵守安全規範與管理人員指示;必要時完成入實驗室安全教育訓練後方得使用。為維護整體安全,得暫實驗室進出與使用。<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依《職安》相關規範)</span>
# '''時間管理與打工:''' 承諾遵守小組「核心開會時間」。Review 前一週主動排開打工。'''不得以打工為由求豁免產出或缺席指導'''。
# '''時間管理與兼職:''' 本組承諾遵守「核心開會時間」與審查前置時程;Review 前一週主動調整個人兼職與程,'''原則上不得以兼職為由求豁免產出或缺席指導'''。若因工作確有困難,應事前告知並提出調整計畫及佐證,以利安排補救
# '''寒暑假進度:''' 寒假全力衝刺國科會/競賽;暑假全力製作 Review 3 原型。進度落後教授有權要求補救或擋修
# '''寒暑假進度:''' 寒假聚焦於提案與資料準備;暑假聚焦於 Review 3 原型製作進度落後,指導教授得依課程規範要求補交階段成果、補充審查或安排補救措施,以確保達成核心能力與學習成效
# '''行政配合:''' 專題進度與畢籌會行政死線」衝突,優先完成行政任務
# '''行政配合:''' 專題進度與畢籌會」或系辦所定行政截止若有衝突,原則上以行政作業時程為優先事項;如需展期或異動,應事前以書面提出理由,由系辦審認
# '''產學合作協調:''' 專題涉及機密,仍須履行參展義務。'''不得以保密協定(NDA)為由規避,須製作「去識別化概念版」展品參展。'''<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營業秘密法)</span>
# '''產學合作協調:''' 專題涉及機密,仍應以'''去識別化''''''概念版'''方式參展,並完成必要之事前審查與標示;保密協定(NDA)之存續不得妨礙課程基本評量並應遵守校方智慧財產與研發成果管理要點及《營業秘密法》之規範。
# '''性平與師生倫理:''' 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維互動分際友善環境。
# '''性平與師生倫理:''' 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本校性平規範,維持適當互動分際,營造友善學習環境;若涉疑義,依性平程序處理。  
# '''送達約定:''' 通知寄發表填寫Email/Line 即視為合法送達,不得以未讀取主張無效。<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行政程序法§72)</span>
# '''送達與電子簽署:''' 本組同意以本表所留 Email/Line 或本校資訊系統為通知管道;學系以該等方式寄發之訊息,除可證明未能到達外,均視為完成通知程序。'''以經校核可之電子簽署方式完成簽署,視為書面簽名並具同等力;簽署與通知紀錄由系辦留存'''<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依《電子簽章法》及校內行政作業規範)</span>
# '''產出處置與專利代理:'''  
# '''產出處置與專利代理:'''  
#* '''授權:''' 畢業後同意教授優化作品投稿(保障學生掛名)。離校前須繳交完整原始檔傳承
#* '''授權:''' 畢業後,在不影響學生署名與著作人格權/發明人身分之前提下,同意由指導教授協助優化作品並進行投稿或相關申請;離校前須完整移交原始檔與紀錄'''本文件由系辦留存備查,供稽核。'''
#* '''失聯代理:''' '''畢業後失聯或通知 30 日未回,同意推舉指導教授為代理人,理專利申請行政作業,但不影響學生發明人掛名權。'''(為產學依產學合作內容規定) <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專利法§5, 民法§103)</span>
#* '''失聯之臨時代理:''' '''畢業後通知滿30未回覆且無法聯繫者本組同意推舉指導教授為'''''臨時代理人(限於行政程序行為利讓與)''''',得代為辦理專利申請之程序性事項;'''不影響學生發明人掛名利歸屬,並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存紀錄。'''涉及產學合作,並依其契約另行規定<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參《專利法》第5條關於發明人;《民法》第103條關於代理)</span>
# '''審閱期確認:''' 本組確認已將本同意書攜回審閱至少 '''3 日''',充分瞭解權利義務。<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消保法§11-1)</span>
# '''審閱期確認:''' 本組確認已將本契約書攜回審閱至少'''3日''',充分瞭解權利義務;'''若未於審閱期內以書面(含電子方式)提出撤回或異議,視為同意全部條款。'''審閱期間可向系辦諮詢、提出疑義並獲得回覆紀錄。<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參《費者》第11-1條之審閱期精神)</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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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text-align:center; font-weight:bold; margin-bottom:5px;">【簽署效力聲明 (Signature)】</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 font-weight:bold; margin-bottom:5px;">【簽署效力聲明 (Signature)】</div>
<div style="font-size:85%; text-align:center; color:#444;">
<div style="font-size:85%; text-align:center; color:#444;">
※ 個資聲明:本表單資料僅用於課程管理、緊急聯絡及專利/競賽申請,作他用。
※ 個資聲明:本契約書資料僅用於課程管理、緊急聯絡及專利競賽申請,並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範妥善管理,不作他用
</div>
</div>
<div style="font-size:95%; margin-top:5px;">
<div style="font-size:95%; margin-top:5px;">
我們已審閱上述 17 條款(含財務不退費/惡意擺爛處分/專利代理)至少三日,確認已告知家長,並願對學業與法律行為負責。
我們已審閱上述 17 條款含財務不退費/評量與避免不當規避/專利臨時代理至少三日,確認瞭解及同意;就本專題所生之學業與法律行為,願依法負責。'''如簽署人未滿二十歲,與財務與代理相關條款須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並附聯絡資訊;若無,該等部分不生效力。'''本契約書以書面或經本校核可之電子簽署方式簽署者,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文件經系辦核章後確認收件與生效,核章僅為收受與歸檔之行政程序,不代表對內容之保證或擔保。'''本契約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如發生爭議,雙方應以協商為原則處理;協商不成者,得依校內規定或其他法律途徑處理,並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非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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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行: 第9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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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width:65%; vertical-align:bottom;" | '''指導教授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style="width:65%; vertical-align:bottom;" | '''指導教授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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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width:65%; vertical-align:bottom;" | '''系所核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style="width:35%; text-align:right; vertical-align:bottom;" | 日期:202__ / __ / __
| style="width:35%; text-align:right; vertical-align:bottom;" | 日期:202__ / __ / __
|}
|}
<div style="font-size:80%; color:#555; margin-top:8px; text-align:center;">
(本契約書經系辦核章後生效;電子核章具同等效力;核章為收件與歸檔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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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2月1日 (日) 13:40 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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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創意科技與產品設計系 畢業專題執行與指導契約書
繳交期限:2026/01/16 (Phase 0 行政截止)
一、基本資料與選項 (Basic Info & Selection)
專題名稱 (暫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查軌道 Track A 實體 (外觀+機能模型)
Track B 數位 (高擬真原型+Code)
國科會 官方候選 (由老師推薦,務必投遞)
一般專題 (參加免費競賽)
成員 姓名 學號 手機 Email 簽名
主責
成員2
成員3
二、專題執行規範、倫理與權利義務聲明 (Execution Terms & Agreement)

本小組詳閱辦法,同意遵守以下具行政管理與私法約定之條款 (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民法;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外籍生之成年年齡依其本國法判定。)

  1. 學術誠信: 保證原創。若涉及抄襲、剽竊或未揭露之代工行為,依校規暨相關法令處理;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撤銷學位或退學。評分或處分程序將依學校學術倫理要點進行,並保障陳述意見與申訴之程序。(依《學位授予法》第17條)
  2. 財務責任與家長告知: 本組成員均為成年人,依法具完全行為能力,對專題相關費用負完全給付義務;並已向家長說明預估費用及「展覽固定成本不退費」原則。倘生財務爭議,願依誠信與契約原則負責。如有未滿二十歲之組員,與財務相關之條款須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於下方簽署並附聯絡方式),未具同意者之財務部分不生拘束力。(依《民法》第12、153條)
  3. 國科會義務: 「官方候選組」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計畫書上傳;無正當理由怠於履行者,喪失候選資格,並回歸一般組標準。
  4. 評量與避免不當規避: 若經審查認定有未達核心能力無實質產出且無正當理由之情事(意在規避展演與評量),學期成績得評為不及格(F)並依學則辦理延畢;將先行書面告知並提供陳述與申訴機會。(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4號精神、及《大學法》第26條)
  5. 畢展分攤與不退費: 本組同意以「共同出資」方式分攤畢業展覽固定成本(如場租、基本裝設、保險之已發生成本)僅為費用分攤之協作,不構成民法上之合夥關係或營利行為若因審查未過、中途退出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取消展覽,已繳款項屬已發生或不可回復之執行成本,不予退還;屬可回復或未發生之變動費用,依實際可返還金額比例辦理。必要時由畢籌會/系辦提供支出佐證摘要,並經全體學生代表審認後供全班查閱。(依《民法》第667、671條)
  6. 畢業門檻與展演義務: 「校內展」與「校外展」為課程必備要求。本組承諾依審查與展演時程履行參與義務(含輪值、繳費)。拒絕參展或無正當理由缺席者,視為未完成課程要求,成績不及格;遇不可抗力或重大事由者,得檢附證明申請補救機制。(依《大學法》第26條)
  7. 場地變更配合: 校內外展覽場地如因校務決議或外部因素調整(含改於校內擴大辦理),本組應配合執行;費用調整以維持固定成本分攤原則為限。若涉及新增重大支出,應經系務會議或全班會議決議。
  8. 委外代工揭露: 核心設計與主要技術須由學生親自完成;若需委託專業代工(如 CNC、PCB 等),應事先書面告知指導教授並於成果文件中明確揭露,含項目、範圍與廠商資訊(得去識別化),以維持可稽核性。
  9. 實驗室安全: 於創客工廠(Maker Lab)操作機具時,應遵守安全規範與管理人員指示;必要時完成入實驗室安全教育訓練後方得使用。違反者為維護整體安全,得暫停實驗室進出與使用權限。(依《職安衛法》相關規範)
  10. 時間管理與兼職: 本組承諾遵守「核心開會時間」與審查前置時程;Review 前一週應主動調整個人兼職與排程,原則上不得以兼職為由請求豁免產出或缺席指導。若因工作確有困難,應事前告知並提出調整計畫及佐證,以利安排補救。
  11. 寒暑假進度: 寒假聚焦於提案與資料準備;暑假聚焦於 Review 3 原型製作。若進度落後,指導教授得依課程規範要求補交階段成果、補充審查或安排補救措施,以確保達成核心能力與學習成效。
  12. 行政配合: 專題進度與「畢籌會」或系辦所定行政截止若有衝突,原則上以行政作業時程為優先事項;如需展期或異動,應事前以書面提出理由,由系辦審認。
  13. 產學合作協調: 專題涉及機密時,仍應以去識別化概念版方式參展,並完成必要之事前審查與標示;保密協定(NDA)之存續不得妨礙課程基本評量。並應遵守校方智慧財產與研發成果管理要點及《營業秘密法》之規範。
  14. 性平與師生倫理: 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本校性平規範,維持適當互動分際,營造友善學習環境;若涉疑義,依性平程序處理。
  15. 送達與電子簽署: 本組同意以本表所留 Email/Line 或本校資訊系統為通知管道;學系以該等方式寄發之訊息,除可證明未能到達外,均視為完成通知程序。以經本校核可之電子簽署方式完成之簽署,視為書面簽名並具同等效力;簽署與通知紀錄由系辦留存。(依《電子簽章法》及校內行政作業規範)
  16. 產出處置與專利代理:
    • 授權: 畢業後,在不影響學生署名與著作人格權/發明人身分之前提下,同意由指導教授協助優化作品並進行投稿或相關申請;離校前須完整移交原始檔與紀錄。本文件由系辦留存備查,供稽核。
    • 失聯之臨時代理: 畢業後如通知滿30日仍未回覆且無法聯繫者,本組同意推舉指導教授為臨時代理人(限於行政程序行為,非權利讓與),得代為辦理專利申請之程序性事項;不影響學生之發明人掛名與權利歸屬,並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存紀錄。(如涉及產學合作,並依其契約另行規定)(參《專利法》第5條關於發明人;《民法》第103條關於代理)
  17. 審閱期確認: 本組確認已將本契約書攜回審閱至少3日,充分瞭解權利義務;若未於審閱期內以書面(含電子方式)提出撤回或異議,視為同意全部條款。審閱期間可向系辦諮詢、提出疑義並獲得回覆紀錄。(參《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之審閱期精神)
【簽署效力聲明 (Signature)】

※ 個資聲明:本契約書資料僅用於課程管理、緊急聯絡及專利/競賽申請,並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範妥善管理,不作其他用途。

我們已審閱上述 17 條款(含財務不退費/評量與避免不當規避/專利臨時代理)至少三日,並確認瞭解及同意;就本專題所生之學業與法律行為,願依法負責。如簽署人未滿二十歲,與財務與代理相關條款須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並附聯絡資訊;若無,該等部分不生效力。本契約書以書面或經本校核可之電子簽署方式簽署者,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文件經系辦核章後確認收件與生效,核章僅為收受與歸檔之行政程序,不代表對內容之保證或擔保。本契約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如發生爭議,雙方應以協商為原則處理;協商不成者,得依校內規定或其他法律途徑處理,並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非專屬管轄)。

全體組員簽名: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日期:202__ / __ / __
指導教授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__ / __ / __
系所核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__ / __ / __

(本契約書經系辦核章後生效;電子核章具同等效力;核章為收件與歸檔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