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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duation:116/專題指導同意書」:修訂間差異

出自江振維的課程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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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科會義務:''' 「官方候選組」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計畫書上傳;無正當理由怠於履行者,喪失候選資格,並回歸一般組標準。
# '''國科會義務:''' 「官方候選組」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計畫書上傳;無正當理由怠於履行者,喪失候選資格,並回歸一般組標準。
# '''評量與防止惡意規避:''' 若經審查認定有'''「未達核心能力」'''或'''「無實質產出」'''(俗稱惡意擺爛以規避參展)之情事,學期成績得評為'''不及格(F)'''並依學則辦理延畢;先予以書面告知並提供申陳機會。<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參照釋字784號精神、及大學法§26)</span>
# '''評量與防止惡意規避:''' 若經審查認定有'''「未達核心能力」'''或'''「無實質產出」'''(俗稱惡意擺爛以規避參展)之情事,學期成績得評為'''不及格(F)'''並依學則辦理延畢;先予以書面告知並提供申陳機會。<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參照釋字784號精神、及大學法§26)</span>
# '''畢展分攤與退費:''' 本組同意以「共同出資」方式分攤畢業展覽'''固定成本(如場租、基本裝、保險已發生成本)''''''不構成民法上合夥關係''''''若因審查未過中途退出天災等不可抗力取消繳款項或不可回復執行成本,不退還;屬可回復未發生之動費用,依實際可返還金額比例辦理'''必要時由畢籌會/系辦提供支出佐證摘要查閱。<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民法§667, §671)</span>
# '''畢展分攤、預繳與退費原則:''' 本組同意以「共同出資」方式分攤畢業展覽固定成本,並理解下列原則: 
#* 展覽報名與保留名額(如「新一代計展」等)需於學期初即確認與預繳,以利學校與主辦單位簽約。此時費用屬「行政預支及外部報名成本為共同支出一部分
#* 一經繳交即代表確定參展名單,事後個人意願退出、未達審查標準、或未完成作品導致無法參展,該名學生之預繳款項視為已生共同成本,不得請求退費,以維護其他組別及整體籌備公平性。 
#* 惟若經系辦與畢籌會確認「不抗力」(如重大事故、重病家庭故)而退出得由畢籌會於期末結算時依實際支出與可返還款項比例酌退,並需附佐證文件
#* 畢籌會應於每階段公告收費用途與預算分攤原則,並將主要支出於期末公開摘要,供體學生查閱。
<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民法§667、§671 共同事業與誠信原則;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span>
# '''畢業門檻與展演義務:''' '''「校內展」與「校外展」為課程必備要求。'''本組承諾依審查與展演時程履行參與義務(含輪值、繳費)。'''拒絕參展或無正當理由缺席者,視為未完成課程要求,成績不及格;遇不可抗力或重大事由者,得檢附證明申請補救機制。'''<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大學法§26)</span>
# '''畢業門檻與展演義務:''' '''「校內展」與「校外展」為課程必備要求。'''本組承諾依審查與展演時程履行參與義務(含輪值、繳費)。'''拒絕參展或無正當理由缺席者,視為未完成課程要求,成績不及格;遇不可抗力或重大事由者,得檢附證明申請補救機制。'''<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大學法§26)</span>
# '''場地變更配合:''' 校內外展覽場地如因校務決議或外部因素調整(含改於校內擴大辦理),本組應配合執行;費用調整以維持固定成本分攤原則為限,若涉及新增重大支出,應經系務會議或全班會議決議。
# '''場地變更配合:''' 校內外展覽場地如因校務決議或外部因素調整(含改於校內擴大辦理),本組應配合執行;費用調整以維持固定成本分攤原則為限,若涉及新增重大支出,應經系務會議或全班會議決議。
# '''委外代工揭露:''' 核心設計與主要技術須由學生親自完成;若需委託專業代工如CNC、PCB等),應事先書面告知指導教授並於成果文件中明確揭露,含項目、範圍與廠商資訊(得去識別化),以維持可稽核性。
# (以下條款維持變……
# '''實驗室安全:''' 於創客工廠(Maker Lab)操作機具時,應遵守安全規範與管理人員指示;必要時完成入實驗室安全教育訓練後方得使用。違反者為維護整體安全,得暫停實驗室進出與使用權限。<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職安法)</span>
# '''時間管理與打工:''' 本組承諾遵守「核心開會時間」與審查前置時程;Review 前一週應主動調整個人打工與排程,'''不得以打工為由請求豁免產出或缺席指導'''。重大事故請事前告知並檢附證明,以利安排補救。
# '''寒暑假進度:''' 寒假專注於提案與資料準備;暑假專注於 Review 3 原型製作。若進度落後,指導教授得要求補救、補審或調整修課;補救方式以達到核心能力與課程學習成效為原則。
# '''行政配合:''' 專題進度與「畢籌會」或系辦所定行政截止若有衝突,原則上以行政作業時程為優先事項;如需展期或異動,應事前以書面提出理由由系辦審認。
# '''產學合作協調:''' 專題涉及機密時,仍應以'''去識別化'''或'''概念版'''方式參展,不得以簽署保密協定(NDA)為由規避展演義務;必要時依規定完成事前審查與標示,並遵守校方智慧財產與研發成果管理要點。<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營業秘密法)</span>
# '''性平與師生倫理:''' 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本校性平規範,維持適當互動分際,營造友善學習環境;若涉疑義,依性平程序處理。
# '''送達約定:''' 本組同意以本表所留 Email/Line 或本校資訊系統為通知管道;學系該等方式寄發之訊息,除可證明未能到達外,均視為完成通知程序。'''以電子方式完成之簽署,視為書面簽名並具同等效力;簽署與通知紀錄由系辦留存。'''<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電子簽章法;並依校內行政作業規範辦理)</span>
# '''產出處置與專利代理:'''
#* '''授權:''' 畢業後,同意於不影響學生署名與著作人格權/發明人身分之前提,由指導教授協助優化作品並進行投稿或相關申請;離校前須完整移交原始檔與紀錄。'''本文件由系辦留存備查,供稽核。'''
#* '''失聯代理:''' '''若畢業後無法聯繫且通知滿 30 日未復者,本組同意推舉指導教授為''''''臨時代理人(僅限行政程序行為,非權利讓與)''''',得代辦專利申請之程序性事項;'''不影響學生之發明人掛名與權利歸屬,並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存紀錄。'''(如涉及產學合作,並依其契約另行規定) <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專利法§5關於發明人;民法§103關於代理)</span>
# '''審閱期確認:''' 本組確認已將本契約書攜回審閱至少 '''3 日''',充分瞭解權利義務;'''若未於審閱期內以書面(含電子方式)提出撤回或異議,視為同意全部條款。'''審閱期間可向系辦諮詢、提出疑義並獲得回覆紀錄。<span style="color:#666; font-size:80%;">(參照消費者保護法§11-1之審閱期精神)</span>
</div>
 
<div style="border:2px solid #000; padding:10px; margin-top:10px;">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 font-weight:bold; margin-bottom:5px;">【簽署效力聲明 (Signature)】</div>
<div style="font-size:85%; text-align:center; color:#444;">
※ 個資聲明:本契約書資料僅用於課程管理、緊急聯絡及專利/競賽申請,並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範妥善管理,作其他用途。
</div>
<div style="font-size:95%; margin-top:5px;">
我們已審閱上述 17 條款(含財務不退費/惡意規避處理/專利代理)至少三日,並確認瞭解及同意;就本專題所生之學業與法律行為,願依法負責。'''如簽署人未滿二十歲,與財務與代理相關條款須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並附聯絡資訊;若無,該等部分不生效力。'''本契約書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簽署者,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並由系辦公室留存備查與核章確認生效。''''''本契約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如涉訴訟,除法令另有強制規定外,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div>
 
{| style="width:100%; margin-top:10px; border-top:1px dashed #999; padding-top:10px;"
|-
| style="width:65%; vertical-align:bottom;" | '''全體組員簽名:'''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 style="width:35%; text-align:right; vertical-align:bottom;" | 日期:202__ / __ / __
|-
| style="height:30px;" |
|
|-
| style="width:65%; vertical-align:bottom;" | '''指導教授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style="width:35%; text-align:right; vertical-align:bottom;" | 日期:202__ / __ / __
|-
| style="width:65%; vertical-align:bottom;" | '''系所核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style="width:35%; text-align:right; vertical-align:bottom;" | 日期:202__ / __ / __
|}
<div style="font-size:80%; color:#555; margin-top:8px; text-align:center;">
(本契約書經系辦核章後生效;電子核章具同等效力
</div>
</div>
</div>

於 2025年11月23日 (日) 04:18 的修訂

🔙 返回首頁: 116級畢業專題製作總體實施計畫 > 畢業專題執行與指導契約書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創意科技與產品設計系 畢業專題執行與指導契約書
繳交期限:2026/01/16 (Phase 0 行政截止)
一、基本資料與選項 (Basic Info & Selection)
專題名稱 (暫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查軌道 Track A 實體 (外觀+機能模型)
Track B 數位 (高擬真原型+Code)
國科會 官方候選 (由老師推薦,務必投遞)
一般專題 (參加免費競賽)
成員 姓名 學號 手機 Email 簽名
主責
成員2
成員3
二、專題執行規範、倫理與權利義務聲明 (Terms & Agreement)

本小組詳閱辦法,同意遵守以下具行政契約及私法效力之條款 (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民法;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

  1. 學術誠信: 保證原創。若涉及抄襲、剽竊或未揭露之代工行為,依校規暨相關法令處理;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撤銷學位或退學。評分或處分程序將依學校學術倫理要點進行,並保障陳述意見與申訴之程序。(學位授予法§17)
  2. 財務責任與家長告知: 本組成員均為成年人,依法具完全行為能力,對專題相關費用負完全給付義務;並已向家長說明預估費用及「展覽固定成本不退費」原則。倘生財務爭議,願依誠信與契約原則負責。如有未滿二十歲之組員,與財務相關之條款須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於下方簽署並附聯絡方式),未具同意者之財務部分不生拘束力。(民法§12, §153)
  3. 國科會義務: 「官方候選組」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計畫書上傳;無正當理由怠於履行者,喪失候選資格,並回歸一般組標準。
  4. 評量與防止惡意規避: 若經審查認定有「未達核心能力」「無實質產出」(俗稱惡意擺爛以規避參展)之情事,學期成績得評為不及格(F)並依學則辦理延畢;先予以書面告知並提供申陳機會。(參照釋字784號精神、及大學法§26)
  5. 畢展分攤、預繳與退費原則: 本組同意以「共同出資」方式分攤畢業展覽固定成本,並理解下列原則:
    • 展覽報名與保留名額(如「新一代設計展」等)需於學期初即確認與預繳,以利學校與主辦單位簽約。此時之費用屬「行政預支及外部報名成本」,為共同支出之一部分。
    • 一經繳交即代表確定參展名單,若事後因個人意願退出、未達審查標準、或未完成作品導致無法參展,該名學生之預繳款項視為已生效之共同成本,不得請求退費,以維護其他組別及整體籌備公平性。
    • 惟若經系辦與畢籌會確認屬「不可抗力」(如重大事故、重病或家庭變故)而退出,得由畢籌會於期末結算時依實際支出與可返還款項比例酌退,並需附佐證文件。
    • 畢籌會應於每階段公告收費用途與預算分攤原則,並將主要支出於期末公開摘要,供全體學生查閱。

(依民法§667、§671 共同事業與誠信原則;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

  1. 畢業門檻與展演義務: 「校內展」與「校外展」為課程必備要求。本組承諾依審查與展演時程履行參與義務(含輪值、繳費)。拒絕參展或無正當理由缺席者,視為未完成課程要求,成績不及格;遇不可抗力或重大事由者,得檢附證明申請補救機制。(大學法§26)
  2. 場地變更配合: 校內外展覽場地如因校務決議或外部因素調整(含改於校內擴大辦理),本組應配合執行;費用調整以維持固定成本分攤原則為限,若涉及新增重大支出,應經系務會議或全班會議決議。
  3. (以下條款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