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duation:116/專題指導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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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創意科技與產品設計系 畢業專題執行與指導契約書 |
| 繳交期限:2026/01/16 (Phase 0 行政截止) |
一、基本資料與選項 (Basic Info & Selection)
| 專題名稱 | (暫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審查軌道 | □ Track A 實體 (外觀+機能模型) □ Track B 數位 (高擬真原型+Code) |
國科會 | □ 官方候選 (由老師推薦,務必投遞) □ 一般專題 (參加免費競賽) | ||
| 成員 | 姓名 | 學號 | 手機 | 簽名 | |
| 主責 | |||||
| 成員2 | |||||
| 成員3 | |||||
二、專題執行規範、倫理與權利義務聲明 (Terms & Agreement)
本小組詳閱辦法,同意遵守以下具行政契約及私法效力之條款 (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民法;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
- 學術誠信: 保證原創。若涉及抄襲、剽竊或未揭露之代工行為,依校規暨相關法令處理;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撤銷學位或退學。評分或處分程序將依學校學術倫理要點進行,並保障陳述意見與申訴之程序。(學位授予法§17)
- 財務責任與家長告知: 本組成員均為成年人,依法具完全行為能力,對專題相關費用負完全給付義務;並已向家長說明預估費用及「展覽固定成本不退費」原則。倘生財務爭議,願依誠信與契約原則負責。如有未滿二十歲之組員,與財務相關之條款須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於下方簽署並附聯絡方式),未具同意者之財務部分不生拘束力。(民法§12, §153)
- 國科會義務: 「官方候選組」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計畫書上傳;無正當理由怠於履行者,喪失候選資格,並回歸一般組標準。
- 評量與防止惡意規避: 若經審查認定有「未達核心能力」或「無實質產出」(俗稱惡意擺爛以規避參展)之情事,學期成績得評為不及格(F)並依學則辦理延畢;先予以書面告知並提供申陳機會。(參照釋字784號精神、及大學法§26)
- 畢展分攤與不退費: 本組同意以「共同出資」方式分攤畢業展覽固定成本(如場租、基本裝設、保險之已發生成本),不構成民法上之合夥關係。若因審查未過、中途退出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取消展覽,已繳款項屬已發生或不可回復之執行成本,不予退還;屬可回復或未發生之變動費用,依實際可返還金額比例辦理。必要時由畢籌會/系辦提供支出佐證摘要予全班查閱。(民法§667, §671)
- 畢業門檻與展演義務: 「校內展」與「校外展」為課程必備要求。本組承諾依審查與展演時程履行參與義務(含輪值、繳費)。拒絕參展或無正當理由缺席者,視為未完成課程要求,成績不及格;遇不可抗力或重大事由者,得檢附證明申請補救機制。(大學法§26)
- 場地變更配合: 校內外展覽場地如因校務決議或外部因素調整(含改於校內擴大辦理),本組應配合執行;費用調整以維持固定成本分攤原則為限,若涉及新增重大支出,應經系務會議或全班會議決議。
- 委外代工揭露: 核心設計與主要技術須由學生親自完成;若需委託專業代工(如CNC、PCB等),應事先書面告知指導教授並於成果文件中明確揭露,含項目、範圍與廠商資訊(得去識別化),以維持可稽核性。
- 實驗室安全: 於創客工廠(Maker Lab)操作機具時,應遵守安全規範與管理人員指示;必要時完成入實驗室安全教育訓練後方得使用。違反者為維護整體安全,得暫停實驗室進出與使用權限。(職安法)
- 時間管理與打工: 本組承諾遵守「核心開會時間」與審查前置時程;Review 前一週應主動調整個人打工與排程,不得以打工為由請求豁免產出或缺席指導。重大事故請事前告知並檢附證明,以利安排補救。
- 寒暑假進度: 寒假專注於提案與資料準備;暑假專注於 Review 3 原型製作。若進度落後,指導教授得要求補救、補審或調整修課;補救方式以達到核心能力與課程學習成效為原則。
- 行政配合: 專題進度與「畢籌會」或系辦所定行政截止若有衝突,原則上以行政作業時程為優先事項;如需展期或異動,應事前以書面提出理由由系辦審認。
- 產學合作協調: 專題涉及機密時,仍應以去識別化或概念版方式參展,不得以簽署保密協定(NDA)為由規避展演義務;必要時依規定完成事前審查與標示,並遵守校方智慧財產與研發成果管理要點。(營業秘密法)
- 性平與師生倫理: 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本校性平規範,維持適當互動分際,營造友善學習環境;若涉疑義,依性平程序處理。
- 送達約定: 本組同意以本表所留 Email/Line 或本校資訊系統為通知管道;學系以該等方式寄發之訊息,除可證明未能到達外,均視為完成通知程序。以電子方式完成之簽署,視為書面簽名並具同等效力;簽署與通知紀錄由系辦留存。(電子簽章法;並依校內行政作業規範辦理)
- 產出處置與專利代理:
- 授權: 畢業後,同意於不影響學生署名與著作人格權/發明人身分之前提下,由指導教授協助優化作品並進行投稿或相關申請;離校前須完整移交原始檔與紀錄。本文件由系辦留存備查,供稽核。
- 失聯代理: 若畢業後無法聯繫且通知滿 30 日未復者,本組同意推舉指導教授為'臨時代理人(僅限行政程序行為,非權利讓與),得代辦專利申請之程序性事項;不影響學生之發明人掛名與權利歸屬,並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存紀錄。(如涉及產學合作,並依其契約另行規定) (專利法§5關於發明人;民法§103關於代理)
- 審閱期確認: 本組確認已將本契約書攜回審閱至少 3 日,充分瞭解權利義務;若未於審閱期內以書面(含電子方式)提出撤回或異議,視為同意全部條款。審閱期間可向系辦諮詢、提出疑義並獲得回覆紀錄。(參照消費者保護法§11-1之審閱期精神)
【簽署效力聲明 (Signature)】
※ 個資聲明:本契約書資料僅用於課程管理、緊急聯絡及專利/競賽申請,並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範妥善管理,不作其他用途。
我們已審閱上述 17 條款(含財務不退費/惡意規避處理/專利代理)至少三日,並確認瞭解及同意;就本專題所生之學業與法律行為,願依法負責。如簽署人未滿二十歲,與財務與代理相關條款須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並附聯絡資訊;若無,該等部分不生效力。本契約書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簽署者,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並由系辦公室留存備查與核章確認生效。'本契約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如涉訴訟,除法令另有強制規定外,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全體組員簽名: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 日期:202__ / __ / __ |
| 指導教授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日期:202__ / __ / __ |
| 系所核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日期:202__ / __ / __ |
(本契約書經系辦核章後生效;電子核章具同等效力)